(1)在符合第(2)款的劃定下,排水事務監視可在任何公道時間為以下目的進入用戶的處所─ (a)為了對厘定排污費及工貿易污水附加費的收費率的所需資料進行核實;及
第463章 第10條排水事務監視進入處所的權力
水費(供給專用以沖廁的水的水費除外)的全部或部門,排水事務監視須在用戶或代辦代理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減收、免收或退還有關的排污費或工貿易污水附加費(如有的話),以令該等排污費或附加費,是以水務監視實際就其征收水費的水量為計算依據。 (1994年制定)
(a)妨礙排水事務監視行使本條所賦予的權力;或
(3)凡排水事務監視在用戶的處所留下用以量度廢水的水量或收集廢水的樣本的設備,任何人均不得干擾該等設備。 任何人所使用的水如非由水務監視供給,但在其內使用該水的處所已接駁屬于政府并由政府維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以便將廢水從該處所排出,則該人須繳付排污費及工貿易污水附加費 (如合用的話),如同他是用戶一樣,而排水事務監視為了厘定有關排污費及工貿易污水附加費的款額,須對在該處所內使用該水的用量作出估計,該人亦須向政府繳付按照該項估計厘定的排污費及工貿易污水附加費
第463章 第11條其他水源
(b)違背第(3)款的劃定而干擾有關設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除非用戶或代辦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有關申請所涉及的繳費通知書的發出日期之后的一個月內向排水事務監視提交申請,而該項申請有足夠證據使排水事務監視得以作出決定,否則不得批準純粹就排污費而作出的減收、免收或退還
(b)有關處所并非接駁屬于政府并由政府維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 (c)水管漏水,或耗水量記實有錯誤;
(a)行業、業務或制造業種別有所改變;
(1)凡排水事務監視信納有下列情況,他可就所涉及個案減收、免收或退還全部或部門排污費或工貿易污水附加費─
第463章 第9條用度的減收等
(iii)該文件內所述明的事實記實是在該文件內所述的時間作出及編制;及(b)該文件須為該文件內所有其他事宜的證實。 (3)凡有任何文件根據第(1)款出示及獲接納為證據,法庭如以為適當,可自行或應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請,傳召簽署該文件的人,及就該文件的標的訊問該人。 (2)除非處所占用人同意,否則排水事務監視不得進入住宅處所。 (4)任何人─
(b)量度排放于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的廢水的水量或收集如斯排放的廢水的樣本。 (2)在向法庭出示第(1)款所述的文件時─ (a)該法庭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
該筆工貿易污水附加費的性質及其他詳情;及
。 (1994年制定)
(i)該文件是在排水事務監視在該文件內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簽署的; (ii)該文件內所述明的事實是真確的;及
(d)該筆工貿易污水附加費仍未繳付,則該文件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實。